对此,程先生不服,他认为:“宅”和“宝”是实实在在的物质,没有半点虚构和模糊,含义清晰、特点鲜明,消费者很容易识别和区分。程先生便委托淄博天资商标事务所全权代理驳回复审,经过认真准备上报,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最终同意为“镇宅之宝”颁发商标注册证。 (郑保峨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