淄博某小区物业公司擅自将地上人行道全部规划为车位,然后向业主出租出售,这样导致绝大部分业主自己的车辆都不能停在自己楼前,造成停车极不方便。对此,业主咨询淄博律师梁立营,梁律师认为:地上车位或车库能否出租出售,主要看财产权属归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74条规定: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。 占用业主公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由此可见,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车位或车库的归属,便应推定开发商已经放弃了相关车位或车库的权利,因为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对于开发商单方起草的格式合同,如果没有权属的约定,应作出不利于开发商的解释。因此对于业主共有的道路,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,小区物业公司无权占有、使用、收益,不能出租、出售。
首席律师:梁立营,36岁 法学本科学历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一部主任 执业证号:150301110618 擅长代理刑事辩护、房产纠纷、经济纠纷等。 1994年至2003年就职于淄博法院系统,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,撰写的法律文章,在各级刊物上发表。 咨询电话:13969370299 8999998 8999997 E_mail:rain4934@sina.com 律师事务所地址:张店联通路与西五路路口东南 四楼 网站: http://www.liangliying.com.cn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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